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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刘敏,张世彬,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7号20层。法定代表人周锦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17号5楼。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张世彬。被执行人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世彬。被执行人刘胜军,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生。申请人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刘敏、张世彬、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31169.2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刘敏、张世彬、安徽蓝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如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刘敏的质押物即其所享有的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及派生权益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胜军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澜溪镇花园18幢XXXX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刘胜军名下有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澜溪镇花园18幢XXXX室,申请人享有抵押权。刘敏名下有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XXXX室房产一处,张世彬名下有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XXXX室等房产三处,张世彬、刘敏名下各有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2016年3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公司每月偿还不低于27万元,直至清偿完毕。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以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南京蓝柯高分子材料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