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2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忠堂与陈富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堂,陈富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343-1号原告姜忠堂,居民。委托代理人宋俊勇,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富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敏,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姜忠堂与被告陈富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富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陈富军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争议是发生在盐城市××区××湖镇××社区,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故被告陈富军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富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剑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 璐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