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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2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262号原告:杨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杜星堂,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旋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旋于2016年4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旋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