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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德美特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森浩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德美特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110号原告大庆德美特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锴,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厂西龙十四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连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大庆德美特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特尔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浩环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美特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锴、被告森浩环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委托代理人邢连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美特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工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流星锤整套配件,合同总价款448091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加工物件,被告应在2014年12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加工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32019元,尚欠316072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加工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货款316072元,利息18575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6日,利息最终数额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森浩环卫公司辩称,原、被告曾经是合作伙伴,合作关系良好,不是被告拒绝付款,是因为政策变化,导致被告积压了2300多万元的产品,所以耽误了对原告进行付款。欠付的款项316072元,被告将在三个月内付清,希望以后继续与原告进行合作。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加工合同复印件二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留存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0套流星锤整套配件及17套棘轮整套配件,总价款448091元。按照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货款应该在全部货物交付后付清。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二、供货清单明细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留存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一、证据二予以采信。被告森浩环卫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原告、被告签订了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流星锤整套配件,合同价款为205829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11月15日前全部交工。17套荆棘轮先行交货,10月25日前全部交清。11月15日整套流星锤配件全部交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付总价款的30%,17套棘轮全部交货前支付总价款的10%。整套流星锤配件交付前付清全部尾款。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同样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流星锤整套配件,合同价款为242262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交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付总价款30%,整套流星锤配件交货前付清全部尾款。原告共分四次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为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22日,剩余两次交货日期中一次记载为“11.24”,另一次没有日期的记载。被告向原告付款132019元,剩余货款316072元未给付。本院认为,欠付的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森浩环卫公司欠付原告德美特尔公司货款316072元未及时给付,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德美特尔公司要求被告森浩环卫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约定,全部交付货物后给付全款,但原告提供的最后交货日期不详,无法确定最后的交货日期。本院酌情自原告立案之日起对违约金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德美特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160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160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8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庆德美特尔泵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0元,由被告大庆德美特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莎莎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