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熊鹏与被告杨元学、第三人高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鹏,杨元学,高开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号原告熊鹏,男。委托代理人熊正奎,男。委托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元学,男。委托代理人梁显国,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高开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鹏与被告杨元学、第三人高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鹏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7.00元,减半收取1238.50元,由原告熊鹏负担。审 判 长 陈永昌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