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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侠诉宁发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宁发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号原告:李侠,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宁发展,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侠诉被告宁发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侠承担。审 判 长  王跃华审 判 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梅似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