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立丽与刘家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丽,刘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1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丽。被执行人刘家裕。申请执行人王立丽与被执行人刘家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张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丽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9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家裕名下无车辆、房地产、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