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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圣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圣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国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圣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综合18层05单元。法定代表人倪曙泉,总经理。上诉人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能公司)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能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对管辖地法院约定不明,且程序有误,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寿宁县,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华能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州圣奥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无争议部分应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福建华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华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一审原告为圣奥公司,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原审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