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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与刘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刘建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824号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铜山新区文沃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下。法定代表人曹玉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收,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建波,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诉被告刘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被告已交付物业费,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