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青春买卖合同纠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99号申请人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一鸣,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青春,男,29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双辽市鸣鑫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