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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缪小俊与吴继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小俊,吴继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870号原告缪小俊。被告吴继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小俊与被告吴继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继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吴继刚的诉讼。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