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宝宁与刘洪涛、李士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宁,刘洪涛,李士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429号原告:周宝宁,农民。被告:刘洪涛,别名刘警卫,农民。被告:李士妥,农民,原告周宝宁与被告刘洪涛、李士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张福林、张士远、韩锦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宝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涛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在开庭前对被告李士妥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宝宁诉称:原、被告经朋友孟翠英介绍相识,2011年12月14日被告刘洪涛说因为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孟翠英转账给了被告,刘洪涛给打下借条一份,当时刘洪涛承诺利息为3分。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和利息,后被告偿还了我10万元。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给,到现在已有快两年的时间了找不到被告了,我也找过被告父母,被告的母亲说给我向被告刘洪涛催催,让他归还我的借款,后来一直没信,我无奈只得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洪涛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刘洪涛是否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如何归还。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周宝宁进行陈述举证如下:欠条一份,欠条中落款人姓名刘警卫也就是被告刘洪涛,这个借条证明被告刘洪涛欠借款20万元,后先后于2012年3月14日、2012年5月31日各还款5万元,现尚欠原告10万元本金。围绕争议焦点2015年12月24日法庭对安平县油子乡武营村村委会书记张纪选的询问笔录一份,经本庭对武营村村委会书记张纪选询问,张纪选称刘洪涛在武营叫刘警卫,户籍登记为刘洪涛,宣读2015年12月24日法庭对刘洪涛(刘警卫)之母韩香荣的询问笔录一份,经本庭对刘洪涛母亲韩香荣询问,其母亲称刘洪涛别名叫刘警卫,刘洪涛出去了有3、4年了,没有与家里联系过,其母亲称她也没有刘洪涛的音讯。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欠条由于被告刘洪涛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孟翠英介绍相识,2011年12月14日被告刘洪涛说因为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孟翠英转账给了被告,刘洪涛给打下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了原告10万元,尚欠原告10万元,被告一直推脱不给。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士妥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刘洪涛借原告款;原告周宝宁通过他人转账给被告刘洪涛,被告刘洪涛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故原告周宝宁与被告刘洪涛借款合同生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款转给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宝宁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刘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福林审判员  韩锦鹏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世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