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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吴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吴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465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甲。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洪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庞建宇,被告吴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与她们产生婚外情等原因导致夫妻矛盾产生。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吴某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吴某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婚前个人财产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吴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还没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告回家。经审理查明,卢某某、吴某某甲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某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矛盾,为此,吴某某甲曾于2014年10月起诉来院,后撤诉。卢某某认为,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来院涉诉。庭审中,卢某某要求与吴某某甲离婚,吴某某甲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信息出生医学证明、(2014)张塘少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七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此外,婚生子女尚且年幼,二人的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