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终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张学立、林进进、郑永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张学立,林进进,郑永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溪口商贸园21-23号。代表人郭英观,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立,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国凯,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进进,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郑永铃,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学立、林进进、郑永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交减、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