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硕与被执行人王建梅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硕,王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硕(李砚),男,汉族,1999年5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建梅,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硕(李砚)与被执行人王建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第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