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阚锐与陈书兵、施万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锐,陈书兵,施万霞,王晓峰,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10号申请执行人:阚锐。被执行人:陈书兵。被执行人:施万霞。被执行人:王晓峰。被执行人:陈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书兵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书兵所有的位于明光市曹庄安置小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