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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恒营与刘平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恒营,刘平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392号原告:任恒营。委托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平本。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恒营诉被告刘平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恒营于2016年4月1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恒营撤回对被告刘平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恒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