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罗某1,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刘世蓬,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2,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华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 延 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