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晓春申请执行李永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春,李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春,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李永龙(又名李宝),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达保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龙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龙所有的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执行员 梁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