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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328号原告高某。被告孟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