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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宁与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宁,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胡宁,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孟令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宁申请执行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胡宁的委托代理人强月兰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41-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39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