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1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鲁全贵与蔡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全贵,蔡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891号原告:鲁全贵。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卫军。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全贵诉被告蔡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万兆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