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刘欣欣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欣欣,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欣欣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欣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欣欣与其男朋友王某在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模范村王某的家中同居。五日后被告人刘欣欣因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而到王志君的嫂子曹某家居住。期间,于同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欣欣趁曹某的家中无人之机,打开其东屋的衣柜后,窃取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700元并逃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次日,被告人刘欣欣从哈尔滨市乘坐火车逃往呼和浩特市时,被长春铁路公安处长春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欣欣及其家属将全部赃款返还给失主,并得到了失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欣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认,且有被告人刘欣欣的供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失主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扣押、返还清单、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视被告人能返还全部赃款,并得到失主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欣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东 兴审 判 员 白玉林人民陪审员 边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