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韦日前与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日前,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306号原告韦日前,男,汉族。被告马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日前诉被告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韦日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日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日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