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韦日前与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日前,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306号原告韦日前,男,汉族。被告马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日前诉被告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韦日前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日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日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