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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6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许家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钟萍萍,许家文,钟刚武,刘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6执字第9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4号。负责人陶继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王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钟林村钟家集58号。法定代表人钟刚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钟萍萍,女,汉族,1990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许家文,男,汉族,1990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钟刚武。被执行人刘忆霞,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钟萍萍、许家文、钟刚武、刘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贷款本金本金130万元,逾期利息44330.01元,罚息40097.13元,合计1384427.14元,并继续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钟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律师费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许家文、钟萍萍名下有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XX路39号01幢二单元204室房产一处,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五被执行人均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