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定其在2016年3月9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进银行存款49970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