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定其在2016年3月9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进银行存款49970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