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3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堪若,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吴堪若,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