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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堪若,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吴堪若,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天成工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