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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挺耀、施惠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挺耀,施惠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416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360空间大厦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哲渊,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邹挺耀,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施惠燕,女,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挺耀、施惠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哲渊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约定因被告邹挺耀为购买汽车,拟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以支付车款和相关服务费,并委托原告提供办理信用卡透支贷款的服务,且要求由原告为其信用卡透支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施惠燕自愿为原告的保证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另约定如有纠纷,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1月5日,被告邹挺耀与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一份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由被告邹挺耀向工商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42682元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为被告邹挺耀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工商银行放款后,因被告邹挺耀的违约行为,宣布被告邹挺耀的透支资金债务于2015年9月23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清偿被告邹挺耀的透支资金债务。截止2015年10月19日,原告代为被告邹挺耀清偿了29911.93元的透支债务。原告代偿后,经向二被告追偿,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邹挺耀立即向原告返还代偿款29911.93元(2015年3月26日代偿本金16361.04元,2015年8月25日代偿本金9879.89元,2015年9月25日代偿本金3671元)。2、被告邹挺耀向原告支付利息2392.99元(暂从垫付之日第二日起按代偿款本金的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32304.92元。3、被告施惠燕对被告邹挺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甲方)与被告邹挺耀(乙方)、被告施惠燕(丁方)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为:如甲方已垫付车款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解除本合同时将垫付车款支付给甲方,并自实际垫付之日是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利息;丁方作为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原告在代被告邹挺耀向工商银行支付所欠贷款后,即取得向被告邹挺耀追偿的权利。被告邹挺耀应向原告偿付垫款29911.93元,并应承担从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施惠燕对被告邹挺耀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挺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911.93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计至2015年10月19日为2392.99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惠燕对被告邹挺耀的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216元,由被告邹挺耀负担,被告施惠燕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