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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335号原告:翟占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北镇。委托代理人:翟如某,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北镇。原告翟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占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日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2月25日被告要到上海打工,提出到杭州玩一下,原告应允并随同前往,到杭州的当天晚上,被告故意支开原告便不知去向,原告及亲友多方打听,均无音信。时至今日仍未找寻到被告下落,被告共索要彩礼款86000余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酌情返还彩礼款8万元。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徐某未到庭,属放弃陈述、质证、辩论的权利。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日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2月25日被告要外出打工,途中离开原告,至今未归,婚前原告给付彩礼款86000余元。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酌情返还彩礼款8万元。起诉前被告父母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再追要彩礼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原告的当庭陈述、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唯一法定离婚要件,被告徐某与原告登记结婚后即长期外出不归,不尽作为妻子的义务,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翟占某诉请与被告徐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再追要彩礼款,是其对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翟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翟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贺海审 判 员  江海燕人民陪审员  江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