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执字第29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瑞锋与邹新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锋,邹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45-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锋,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邹新利,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瑞锋依据(2014)吉农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新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