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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他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青松、葛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青松,葛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他第38号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旅游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来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青松,男,生于1979年1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葛秀娟,女,生于1983年1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青松、葛秀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青伟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