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传涛与郭晶、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涛,郭晶,李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李传涛。被告郭晶。被告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涛与被告郭晶、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洪涛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某某银行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位于潍坊市高新区铭海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洪涛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某某银行家属院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李洪涛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区铭海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套(详见执行通知书);二、若查封款项不足,则查封冻结被告郭晶、李洪涛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或通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高凤英审判员 苗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