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袁伟与应俊、陈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应俊,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85号申请执行人袁伟,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应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晨,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袁伟与被执行人应俊、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