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正辉等与谭灿华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辉,男。申请执行人曾昊,男。被执行人谭灿华,女。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10时30分履行了(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2015年12月30日前应偿还的40000元借款本金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0元,实际执行费用50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游新禧代理审判员 戴竹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