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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正辉等与谭灿华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辉,男。申请执行人曾昊,男。被执行人谭灿华,女。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10时30分履行了(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2015年12月30日前应偿还的40000元借款本金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0元,实际执行费用50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游新禧代理审判员  戴竹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