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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三荣与银兆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荣,徐育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285号原告刘三荣,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育兰,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荣诉被告徐育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荣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三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三荣承担。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