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宏与孔凡亭、张佩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孔凡亭,张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孔凡亭,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佩波,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宏申请执行孔凡亭、张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1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宏于2016年4月16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宏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