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142号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恒荣半岛安置房668号,工商注册号500226600296215。经营者:刘国琴,女,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才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15楼。法定代表人:肖阳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俊刚,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92元,实收292元,由原告荣昌县昌元街道易达建筑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剑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