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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670号原告李某,男,1941年7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原住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韦某,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原住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起,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原住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韦福年,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韦某与被告黄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韦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计收25.00元,由原告李某、韦某负担。审判员  李作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中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