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670号原告李某,男,1941年7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原住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韦某,女,1947年7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原住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起,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原住钦州市钦南区,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韦福年,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韦某与被告黄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韦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计收25.00元,由原告李某、韦某负担。审判员 李作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中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