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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振起与王栓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起,王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起。被执行人王栓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栓保的银行存款2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