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振起与王栓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起,王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起。被执行人王栓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栓保的银行存款2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