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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00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何庆贵与李辉、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贵,李辉,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33-1号申请执行人何庆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何庆贵申请执行李辉、沈丘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烽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