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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桂占与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占),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占)。被执行人: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月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桂占与被执行人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嵊劳人仲案(2015)第376号仲裁裁决书,徐桂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徐桂占人民币25919.5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裁决书尚未完全生效,浙江德乐厨具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桂占依嵊劳人仲案(2015)第37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