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骆有玲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房初60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有玲,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601号原告:骆有玲,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鉴豪,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玉露,该公司员工。原告骆有玲与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鉴豪,被告委托代理人侯玉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有玲诉称: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位于广东动漫城一街7号1座2层14房一套(建筑面积为42.8平方米)全权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管理,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合同第三条约定:委托经营管理租金收益方式及支付方式选择:2、按季度收取委托经营管理租金收益方式:(1)委托期内第一年每月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0元/㎡,每季度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568元;委托期内第二年每月每月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0元/㎡,每季度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568元……;(2)付款期限: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按季度支付,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被告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告;(3)本合同押金为2个月租金,即押金为人民币1712元。由被告于本合同双方签章后10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第四条约定:责任义务:2、被告责任义务:(1)被告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给原告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逾期部分按月利息千分之五计算。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若超过则视为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两个季度的租金后(其中第一季度的租金仍拖欠663元,第二个季度的租金拖延至2015年5月13日才支付),其余租金再也没有继续支付。为此原告已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主张相应的权利,但直至如今被告仍然拒绝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8367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17日)违约金为5556.525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交付)押金1712元;5.与本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含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从2015年6月开始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月息5‰计付;4.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交付)押金1712元;5.与本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含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从2015年6月开始未付租金,2015年5月前都有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按月息5‰计算。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原告骆有玲与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位于广东动漫城一街7号1座2层14号,建筑面积为42.8平方米的房屋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管理,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合同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租金收益方式及支付方式选择”约定:按季度收取委托经营管理租金收益方式:(1)委托期内第一年每月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0元/㎡,每季度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568元;委托期内第二年每月每月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0元/㎡,每季度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为人民币2568元……;(2)付款期限: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按季度支付,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被告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告;(3)本合同押金为2个月租金,即押金为人民币1712元。由被告于本合同双方签章后10天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第四条“责任义务”约定:2、被告责任义务:被告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给原告委托经营管理收益租金,逾期部分按月利息千分之五计算。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若超过则视为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涉案房屋系原告向被告购得,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转账支付押金1712元;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转账支付租金1049元;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租金2568元;于2015年6月19日向原告转账支付租金2568元,此后租金一直欠付。本院认为,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骆有玲签订《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逾期付款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依据合同第四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庭审过程中被告亦表示愿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解除。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二、三个季度的租金支付期限分别应为2014年12月15日前、2015年3月15日前、2015年6月15日前,而被告前三次付款日期分别逾期了42天、59天、4天,被告应分别以当期欠付租金为本金,按月息千分之五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均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房屋的租金自2015年6月起未再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16年3月15日的租金,并按月息千分之五标准计付利息至2016年3月15日止给原告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押金1712元,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14年11月25日转账支付给原告,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被告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骆有玲与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广东动漫城项目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租金8346元给原告骆有玲。三、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五标准,分别以1049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6日计至2015年1月26日;以2568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16日计至2015年5月13日;以2568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6日计至2015年6月19日;以2568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6日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2568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6日计至2016年3月15日)。四、驳回原告骆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元,由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