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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方之秀、贺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堂梅,李玉成,方之秀,贺林,贺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刑初2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余堂梅。原告李玉成,(系原告人余堂梅之夫)。被告人方之秀。被告人贺林。被告贺涛。自诉人余堂梅以被告人方之秀、贺林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方之秀、贺林刑事责任,并与原告李玉成一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方之秀、贺林及被告贺涛赔偿其本人及李玉成各项损失共计69995.04元。本院在审理中,因被告人贺林及被告贺涛两人均在外务工,不能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蔡应武审 判 员  丁长禧人民陪审员  甘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