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方之秀、贺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堂梅,李玉成,方之秀,贺林,贺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刑初2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余堂梅。原告李玉成,(系原告人余堂梅之夫)。被告人方之秀。被告人贺林。被告贺涛。自诉人余堂梅以被告人方之秀、贺林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方之秀、贺林刑事责任,并与原告李玉成一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方之秀、贺林及被告贺涛赔偿其本人及李玉成各项损失共计69995.04元。本院在审理中,因被告人贺林及被告贺涛两人均在外务工,不能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蔡应武审 判 员 丁长禧人民陪审员 甘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