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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拜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拜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先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良勇,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百伟,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拜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拜城县众泰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拜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拜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926执131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徐昕审判员  张新伟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