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婷与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婷,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廖曦明,该公司法人。申请执行人张婷与被执行人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社保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5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婷工资352126.45元以及补缴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的养老保险。申请执行人张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未能找到该公司的具体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该公司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厚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5)5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