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执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农安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阳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37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阳,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农安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3)吉农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农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