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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与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卞华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祥明,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杨威,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申请执行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01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亚新钢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01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向阳执行员  姚志刚执行员  尹鹏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