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仪香玉与井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香玉,井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仪香玉,女,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井晶,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仪香玉与被执行人井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井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1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