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春雷诉孟凡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雷,孟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雷,男,47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被执行人孟凡成,男,47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申请人张春雷与被执行人孟凡成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孟凡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居住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出具了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2223执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