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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杰与陈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陈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陈新亮,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杰诉被告陈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新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